趣谈第27修正案
——一个普通人的修宪运动
在美国,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对上自宪法、下自社区法规的制定、修正乃至存废发表意见和采取行动。
美国宪法自从1788/89年生效以来,220年间总共通过了27条修正案。其中前十条,即人们通称之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在第一届国会提出并通过,后来在1791年经过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准而生效。而最后一条,即第27修正案,是提出来之后203年,因为一个普通公民的努力才得以成立的。

实际上,第一届国会提出并通过的修正案共有12条。除开以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十条之外,另外两条是限制国会的规模和报酬。这两条长期未能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准,但是因为当年立法者的疏漏,没有在文字中加入“XX年内由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准生效”这句话,因而一直被搁置。直到1992年,其中一条即议员工资条款,才获得足够的州批准,从而成为宪法目前最后的一条修正案。(从1919年的第18修正案开始,国会才有时在修正案文本中加上七年批准时限条款。)
第27修正案的译文是:“参、众议员因其服务所得薪酬之变更,在众议员改选之前不得生效。”
它针对的宪法条款是第一章第六节中关于国会议员报酬的条款:“参、众议员因其服务而得薪酬,经法律确定,由财政部给付。” 对此加以修正的原因是:宪法规定国会是立法机构,一切政府税收、支出、政府雇员包括议员的薪酬都是由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决定的。这样一来,只要争取总统站在他们一边,议员们岂不是可以随意给自己涨工资了吗?
当年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提出这个修正案,目的是纠正宪法中隐含的利益冲突:哪一届国会如果随意立法涨工资,选民就可以在改选的时候把那些投赞成票的选下去,让他得不着,从而达到约束议员贪腐行为的目的。
但是实际上,早期国会议员们给自己定的薪酬并不算高。第一届国会决定发日薪,每上班一天给六块钱工资,参、众两院一视同仁。六年后给参议员涨了一块钱,过了一年又给降了回来。到1815年,为了适当增加工资,同时减少麻烦,把日薪改为年薪,每年$1,500,还是两院一视同仁。但是老百姓对此不满,认为应该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所以两年后,国会立法,又改回日薪,提高到每天八块钱。差不多30年,国会议员的工资涨了三分之一,比较合理。所以说议员们还算廉洁,民间认为那条限制议员乱涨工资的修正案多此一举,所以长期只有七个州批准这一条,没有达到四分之三,不能成立。
国会下一次大幅度提高自己的工资已经离南北战争爆发不远。1856年第三十三届国会将议员的工资定为年薪$3,000,与建国初期的日薪相比,大约涨了一倍。这个时候普通工人的工资也已经涨了一倍还多。以后国会几次给自己提高工资,都与物价上涨、人民工资上升幅度持平,所以没有人对冷藏在老百姓弹药库里的限制议员乱涨工资的修正案发生兴趣。
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林肯被刺,副总统接任。内战中立下赫赫战功的格兰特将军1869年当选为第十八任总统。1873年3月,刚上任的第四十七届国会通过了一个工资法案,名义上是给将近一百年没有动过的总统年薪增加一倍,从$25,000涨到$50,000,同时也给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增加一倍。恶劣的是,这项被后人称之为“强索工资法案”(Salary Grab Act)中间隐藏了给议员增加50%年薪的条款(从$5,000提高到$7,500),而且涨钱追溯到上一届国会开始的1871年年初,等于说举手之间,每个议员口袋里就多了五千美元!
消息披露之后,舆论大哗,俄亥俄州议会批准了搁置已久的议员工资修正案,其他各州也准备跟进。国会在压力之下,于1874年1月尴尬地取消了“强霸工资法案”中间给自己涨工资的条款,总算平息了民愤,议员工资修正案的批准程序再次搁浅。这一拖又是一百年。
这是美国的伟大世纪。工业化、自动化带动了经济发展,加上两次世界大战美国本土基本上没有遭到破坏,美国取代法德英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美国从生产出口型转向消费进口型的国家。与此同时,国会议员的工资也水涨船高,基本上与老百姓的收入同步增长。其中三十年代大萧条和两次大战期间,议员们比较自觉,不涨工资甚至主动下调(1932年将年薪从$10,000降到$9,000,第二年再降到$8,500)。
从197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遇到了严重的麻烦。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引发石油禁运和能源危机,油价一下子翻了四倍;1979年伊朗革命和人质事件再次引发能源危机,美联储采取紧缩政策,经济接连陷入衰退。在此期间,失业人数剧增,公司大批裁员、冻结工资,加上油价飙升、物价上涨,平民百姓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但是,国会却在人民节衣缩食的同时顶风作案,连年给自己涨工资。1975年到1991年,议员的工资提高将近三倍,从$44,600涨到$125,100,而同一期间全国工资中间值从大约$37,000涨到$39,700,只提高了7%。
于是,人们再次想到了被长期搁置的议员工资修正案。1978年,怀俄明州批准了议员工资修正案。
1982年,德克萨斯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主修经济的本科生格里高利·瓦特森(Gregory D. Watson)准备写政府课的期末论文。原来他选的题目是国会虽然通过、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足够数目州的批准因而失效的(妇女)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ERA)。在调研过程中,他发现了与之类似、但没有失效期限的议员工资修正案。瓦特森把论文改了题目。他认为议员工资修正案没有时效限制,而且可以抑制腐败,所以应该推动尚未采取行动的州启动批准程序,将它变成一个正式的宪法修正案。
瓦特森的任课教授给他的论文打了一个刚刚及格的C(三分),说他没有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搁置了两百年的一个法案还可以纳入法律程序,而且认为该法案脱离现代政府运作的现实。瓦特森没有气馁,从此开始了他几乎是单枪匹马的努力,推动该修正案的批准程序。
当时他只知道有八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建国初期的马里兰、北卡、南卡、德拉瓦、佛芒特、佛吉尼亚和肯塔基,以及1873年的俄亥俄),现在美国有50个州,四分之三多数需要38个州,还差30个州。他分析,如果某个州的议会两院都由一个党占多数的话,说服工作会比较容易,所以他就从这些州开始工作。
那个时候个人电脑还是珍稀物品,瓦特森就用一台小型电动打字机书写信件,寄给各州议员,说明工资修正案的意义,以及为什么时隔两百年该法案仍然可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就这样,1983年缅因州议会批准了修正案,1984年科罗拉多州加入批准的行列。当怀俄明州议会刊物登载了其他州批准议员工资修正案的消息时,该州才意识到别人还不知道他们早在1977年就为了抗议国会的行为而通过了批准程序。
后来一些知名人士也加入了瓦特森推动批准工资修正案的行列,包括加州著名的保守主义者Paul Gann,自由派绿党和独立人士总统候选人拉尔夫·纳德,还有一些州的国会议员。但是这些人物在推动如此之多的州议会批准程序的漫长岁月里,不过是一些匆匆过客,只有瓦特森以其顽强毅力,一票一票地游说,一个一个州攻城略地,坚持到最后胜利。
瓦特森这个时候只是德克萨斯州议会的一个兼职助理。为了维持家庭生活,他还有另外两分兼差。为此他花费了无数的周末和晚上时间,还有大量的信件、昂贵的长途电话费用,要是放在别人身上,可能早就打了退堂鼓。
1985年成绩不小,有5个州的收获:南达科他、新罕布什尔、亚利桑拿、田纳西和俄克拉何马。1986、1987和1988年分别拿下了3到4个州,总数达到了26个州。胜利在望,只差12个州。瓦特森期望能够在该法案在国会通过的200周年纪念日,即1989年9月25日之前,让它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结果没有做到。尽管在1989年3月,影响巨大的《华盛顿邮报》发表了有关文章,一些国会议员也分别敦促本州议会,但是在200周年到来之前,只有7个州批准了该法案。
1990和1991年,又收获了3个战利品。进入1992年,瓦特森和他的支持者游说那些三心二意的州,告诉他们这是修正案成立的关键一票。结果在5月5日密苏里和阿拉巴马两州同一天批准该法案,达到了魔术数字38。密西根和新泽西只一步之差在5月7日完成批准程序,接下来是5月12日的伊利诺州。
美国国会档案官威尔森(Don W. Wilson)在收到第38个州议会递交的修正案批准书之后,于1992年5月18日宣布,1789年9月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的第2条,限制议员工资法案,成为美国宪法第27修正案。
但是,有宪法学者质疑,当年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修正案的时候只有十二、三个州、60多名众议员(参议院是每州两人),现在有了50个州、众议院增加到了435名议员,是否需要参、众两院再次投票加以认可。为了避免以后受到法律挑战,同时也表示不违背民意,5月20日参、众议院分别以99比0和414比3对第27修正案加以形式上的确认。
一个人10年的辛勤努力,开国元勋们的意图得以正式写入宪法。现在瓦特森仍然做三个兼差,养家糊口。他不求出名,只是希望国会议员诚实,正直,而这条修正案有助于人们监督国会,使之重塑应有的正派作风。他就是美国人们常说的关心(公共利益)的公民(Concerned Citizen)中的一个典型。
有人追踪到当年瓦特森的教授,告诉她第27修正案已经成立。她表示后悔给瓦特森的论文打了个“C”。但是这个分数已经无法修正了。